当今社会
女职工
在职场中发挥着
越来越重要的作用
为社会发展贡献着力量
女职工可享受
哪些合法权益、劳动保护
顺顺为您详细讲解

如何体现妇女平等就业权利?
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,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的内容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。
在晋职、晋级、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、培训等方面,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。
女职工“三期”权益有哪些?
孕期、产期以及哺乳期属于女职工特殊时期,在每个时期,法律都有相应的劳动保护。
孕期: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,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。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,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。
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,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。用人单位应提供女职工怀孕期间的劳动保护及保障产前检查的时间,不能按照病假、事假、旷工处理,不得扣发其产前检查期间的工资。
产期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享受延长生育假60天,男方享受陪产假15天。男女双方休假期间,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、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,工资不得降低;法律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女方经所在机关、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,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。
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哺乳期: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,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;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哺乳1个婴儿,每天相应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。
不得因女职工怀孕、生育、哺乳,降低其工资、予以辞退,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。劳动(聘用)合同期满而孕期、产期、哺乳期未满的,除女职工本人提出解除、终止劳动(聘用)合同外,劳动(聘用)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、产假、哺乳期期满。
记者 梁甜
文编 张玲玲
美编 朱霞
